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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交税服务渠道5个答疑收拾(250228)

  依据国税发〔2004〕80号,十四、撤销外籍个人住房、膳食等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批阅的后续处理,请问企业要不要为享用免税补助优惠税收方针的外籍职工处理存案?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交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供给的信息扼要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批阅项目的后续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80号)规则:

  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获得的住房补助、膳食补助、洗衣费、搬家费、出差补助、省亲费、言语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助,由交税人供给有关凭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撤销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获得上述补助收入,在申报交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供给有关有用凭据及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交税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申报的有关补助收入逐项审阅。对其间有关凭据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助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交税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在限制的时间内,从头供给证明材料。凡未能供给有用凭据及证明材料的补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交税调整。

  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敬重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则:“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接连持有居民企业揭露发行并上市流转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络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内容:香港公司的内地董事获得董事费需要在国内申报个人所得税吗?该内地董事不在香港上班,在内地其他公司获得归纳所得。依据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防止两层交税组织文本并请做好履行预备的告诉》第十五条规则:第十五条 董事费 :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获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相似金钱,能够在该另一方交税。该董事已在香港交纳薪俸税,要不要在境内进行个人所得税补申报。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交税服务中心答复:敬重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外获得的所得,能够从其应交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允许超出该交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历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历国家(区域)的法令应当交纳而且实践现已交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交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交纳的归纳所得、运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来历于我国境外一个国家(区域)的归纳所得抵免限额、运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历于该国家(区域)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外一个国家(区域)实践现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则核算出的来历于该国家(区域)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我国交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越来历于该国家(区域)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越部分不得在本交税年度的应交税额中抵免,可是能在今后交税年度来历于该国家(区域)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络12366交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内容:已计提但并未实践发放的薪酬或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和职工福利费等开销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则:“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向职工实践付出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薪酬薪水,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则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络12366交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敬重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财务部关于连续施行文化事业建造费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25〕7号)规则:“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心收入的文化事业建造费,依照交纳责任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当地收入的文化事业建造费,各省(区、市)财务、党委宣扬部门能结合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宣扬思维文化事业开展等要素,在应缴费额50%的起伏内减征。各省(区、市)财务、党委宣扬部门应当将本区域拟定的减征方针文件抄送财务部、中心宣扬部。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告诉发布之日前,已征的依照本告诉规则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造费,可抵减缴费人今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造费或予以交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络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